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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湖南教师招聘 > 备考资料 > 基础知识 > 湖南教招考试指导:教育法律法规辨析

湖南教招考试指导:教育法律法规辨析

2020-03-31 15:44:13

湖南教师招聘

  【导读】我国对于教育事业管理的重要原则就是依法治教,也就是依靠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教育活动。所以,在湖南教师招聘考试中,经常会考察关于教育法律法规之类的内容。这也正是令很多考生头痛的部分,考生们不仅需要拥有大量的专业知识,也需要了解法律法规。下面湖南教师招聘网为大家展示一些在法规中大家容易记混的法条并列出例题。
湖南教招考试指导:教育法律法规辨析

  湖南教招考试指导:教育法律法规辨析

  一、关于实施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指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关于义务教育的法条在很多法律法规中都有提及,并且法条之间有些类似,所以我们先来区分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的法条。

  1.新中国首次提出义务教育的法规是《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在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义务教育即依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为现代生产发展和现代生活所必需,是现代文明的一个标志。

  2.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在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1995年3月18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而且在教育法的第十九条中也规定了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综上,在我国第一提出义务教育的是198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是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虽然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也规定了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但《教育法》并不是第一次确定这一制度的法律法规。

  二、关于教师待遇

  关于教师待遇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

  1.在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在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3.在2010年7月29日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中第五十四条中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建设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关心教师身心健康。落实和完善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国家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

  综上,在《教师法》中提出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义务教育法》中提出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以上是对部分法条的梳理,在大家备考法律法规时,还是需要把握好细节,才能做出正确选择。下面呈现例题。

  以上就是关于湖南教招考试指导:教育法律法规辨析的全部内容。考生如果想获得更多关于湖南教师招聘考试网相关资讯,如教师招聘报名时间、各地区教师招聘公告、各地区报考条件、考试技巧以及相关知识,敬请关注我们湖南教师招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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