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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湖南教师招聘 > 教育新闻 > 幼教招聘:理论综合教师违法行为预防

幼教招聘:理论综合教师违法行为预防

2021-06-22 14:30:46

湖南教师招聘

  第二节 教师违法行为预防

  一、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含义

  教师违法(侵权)行为是指教师出于故意或由于过失而侵害他人(主要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在履行教师职责、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中小学教师实施的侵权行为若是执行职务的行为,那么学校必须承担因此而导致的损害后果;如果是教师的个人行为导致他人权利受损,学校不必承担责任。

  二、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

  (一)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常见的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受教育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受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者差别而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第二,侵犯学生的入学权。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义务教育对象的入学条件,即凡达到入学年龄(新学年开学前满6岁),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只要有接受教育的能力,都必须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此外,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依法接受应该在本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入学。

  第三,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这是学生在学校中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第四,随意开除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此外,还有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侵犯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侵犯学生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延误学生录取通知书的发放等。

  (二)侵犯学生的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学生的人身权可分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与肖像权、名誉与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

  第一,侵犯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在学校教育中,这类侵害主要是由体罚或变相体罚,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安全以及学校、教师的不作为侵权等造成的。

  第二,侵犯学生的姓名肖像权、名誉荣誉权。一些特殊情况除外,学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或歪曲。学生的名誉不得受到歪曲或损害。

  第三,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学校和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四,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侵害学生人身自由的表现形式有非法拘禁和限制学生、非法搜查学生、非法限制学生表达自由的权利等。

  第五,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学校和教师侵犯学生隐私的表现形式有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学生信件,披露、宣扬学生自身及家庭成员的资料,提供学生成绩的方式不适当等。

  第六,性侵害。近年来,少数教师对学生实施性犯罪的现象日趋严重,被侵害的对象绝大部分是14周岁以下的中小学生。其中最主要的性犯罪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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