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教师公共基础知识之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湖南教师招聘考试网为诸位考生带来湖南教师公共基础知识之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以下为详细内容: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学生的主要权利
作为社会权利主体,青少年享有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
(一)受教育权(学生最基本)
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1.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例子:年满六周岁,家长不让让学、学校不接受、自己不愿意去上学;
义务教育阶段随意开除学生、劝退 等都是侵犯了受教育权。
2.学习权(学生最基本权利)是指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不能让学生上课去外面站着)。(考察较多)
例子:不让学生参加教育活动、不让学生考试、不让学生使用学习实验室 等都是侵犯教育权的。
3.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
(二)人身权 (公民最基本)
1.身心健康权。(也叫生命健康权)比如体罚,打学生,学校校舍年久失修,造成身心伤害的。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
2.人身自由权。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关键词:搜查、关禁闭
3.人格尊严权。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不直接体罚,抄题,跑圈)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侮辱学生,起外号,造成学生心理伤害)
关键词:体罚、变相体罚
4.隐私权。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拆学生的信,未经过学生同意进行排名和公布排名。翻看学生手机)
(三)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
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继承权,是指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死亡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3.受赠权,是指接受别人赠予的财物的权利。
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之中的财产权利。
例子:考没收东西、不归还,家长教师占有学生财产,压岁钱
二、学生的义务(三遵守一个努力)
学习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生应尽的义务有: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备注:受教育既是学生的权利也是学生的义务
若想和小伙伴一起交流学习可以点击【进入群聊】,一起探讨哦
以上就是关于湖南教师公共基础知识之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的全部内容。考生如果想获得更多关于湖南教师招聘考试网相关资讯,如湖南教师招聘专业知识、湖南教师招聘面试技巧、湖南教师招聘历年真题、湖南教师公共基础知识以及相关知识,敬请关注我们湖南教师招聘考试网。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学生的主要权利
作为社会权利主体,青少年享有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
(一)受教育权(学生最基本)
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1.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例子:年满六周岁,家长不让让学、学校不接受、自己不愿意去上学;
义务教育阶段随意开除学生、劝退 等都是侵犯了受教育权。
2.学习权(学生最基本权利)是指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不能让学生上课去外面站着)。(考察较多)
例子:不让学生参加教育活动、不让学生考试、不让学生使用学习实验室 等都是侵犯教育权的。
3.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
(二)人身权 (公民最基本)
1.身心健康权。(也叫生命健康权)比如体罚,打学生,学校校舍年久失修,造成身心伤害的。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
2.人身自由权。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关键词:搜查、关禁闭
3.人格尊严权。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不直接体罚,抄题,跑圈)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侮辱学生,起外号,造成学生心理伤害)
关键词:体罚、变相体罚
4.隐私权。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拆学生的信,未经过学生同意进行排名和公布排名。翻看学生手机)
(三)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
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继承权,是指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死亡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3.受赠权,是指接受别人赠予的财物的权利。
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之中的财产权利。
例子:考没收东西、不归还,家长教师占有学生财产,压岁钱
二、学生的义务(三遵守一个努力)
学习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生应尽的义务有: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备注:受教育既是学生的权利也是学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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